(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分析國內外金融形勢和全區金融業發展重大問題,牽頭擬訂全區金融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擬訂有關金融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聯絡駐洛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及其駐我區分支機構;引進區外金融機構入駐偃師;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
(三)促進全區資本市場的改革、培育和發展,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統籌推動全區企業上市(掛牌);協調上市公司重組、兼并和再融資工作;聯系和服務資本市場中介機構。
(四)牽頭負責地方金融體系建設,指導全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重組。
(五)依法依規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負責組織開展全區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防范化解全區金融風險,協調有關部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非法證券買賣和反洗錢、反假幣工作;負責防范處置地方金融機構風險;牽頭處置地方金融風險事件。
(八)配合開展地方金融監管信息化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九)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