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師區水利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洛陽市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區水利工作的有關政策、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開展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統一管理全區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制定全區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全區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負責水利行業和鎮(區)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擬訂全區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控制全區因水量過度開采而造成的地面沉降管理工作;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區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管理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組織全區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協調并處理有關水事糾紛,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庫、堤壩的安全監管。
(六)組織編制、審核全區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
(七)負責全區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河道、庫區及灘地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
(八)負責全區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訂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執法監督和綜合防治。
(九)負責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村飲水安全、鎮(區)供水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水利科技、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區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干部職工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外水利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負責全區水利系統隊伍建設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十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公共事件。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