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能轉變
1.承接洛陽市民政局下放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具有實訓、示范功能和確定重點項目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職責。
2.承接洛陽市民政局下放的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職責。
3.承接洛陽市民政局下放的民辦社會養老福利機構的設立許可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貫徹優撫政策,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監督實施各類優撫標準、審核報批、褒揚烈士,指導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以下簡稱軍休人員)和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政策,負責軍隊退役士兵、復員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軍休人員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貫徹減災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減災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并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六)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工作,負責全市各鎮(區、辦事處)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系和界線的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修定行政區域規劃,擬訂全市地名管理政策并監督和組織實施;承辦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洛陽市民政局下達的與接壤市(縣、區)邊界勘定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各鎮(區、辦事處)之間的行政邊界糾紛。
(八)擬訂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政策并指導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城鄉社區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開展社區工作者培訓等工作。
(十)貫徹社會福利事業政策,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標準,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并監督落實;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和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孤兒等困境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擬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綜合協調養老服務業發展,組織指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十二)具體承辦全市婚姻登記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被救助人員的教育、管理、返送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建設,協調全市救助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愿者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本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網上名稱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人員編制
偃師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
偃師區民政局機關駕駛員事業編制2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