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師區文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省委、洛陽市委和偃師區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洛陽市有關文物、博物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研究制定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和文物利用發展規劃,依據文物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區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文物研究、文物流通和社會文物管理。
(四)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
(五)負責全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負責世界文化遺產及其預備名錄的保護管理。
(六)負責全區博物館(紀念館)規劃建設;負責全區國有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指導非國有博物館和行業博物館建設。
(七)負責全區文物、博物館對外合作與交流。
(八)負責全區不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的普查登記和認定以及涉案文物的鑒定;負責線性遺產、工業遺產、農業遺產、傳統民居、老字號、文化景觀等新型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
(九)負責全區文物安全工作;配合全區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盜竊、破壞、盜掘、走私等案件,依法打擊各類文物違法犯罪行為。
(十)負責編制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經費預算;指導監督各級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
(十一)負責全區文物、博物館系統專業技術人才培訓和管理。
(十二)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公共事件。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